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協議書條款有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 謝紹祖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豐堂 等間請求確認股東協議書條款有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主要股東協議書契約條款有效,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