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7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鳳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鳳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鳳滿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另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亦為刑法第41條第1項所明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又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75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0日確定等情,有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該陳述意見調查表已於民國111年8月12日送達其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寄存送達於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長平派出所,業已合法送達受刑人,惟受刑人迄未回覆任何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聲請人僅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上開案件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尚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方式陳述意見,本院前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逕予審酌上情而定刑,亦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從而,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附表:受刑人黃鳳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未遂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10年8月27日110年9月5日111年4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75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75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75號111年度簡字第75號111年度六簡字第88號判決日111年4月29日111年4月29日111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75號111年度簡字第75號111年度六簡字第88號確定日111年6月7日111年6月7日111年7月12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90號②編號1、2已定應執行拘役30日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90號②編號1、2已定應執行拘役30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7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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