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78號原告 許湘雯 被告 侯明佳
居臺中市○○區○○路0號00樓之0(送達地址)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7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魏威至法官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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