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幸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6478號),本院受理後(103年度嘉交簡字第1101號),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因認被告吳幸蓉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吳幸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然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 楊惟茹 於本院審理中業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於103年7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嘉義縣新港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3年度嘉交簡字第1101號卷第6至7頁),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