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鍾世鍇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八三五號,中華民國一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五五四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再審之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七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八三五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自無從加以審酌,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不合法定程式,且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再審,有違法定程式而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