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號聲請人 許耀仁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三審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對於本院之程序判決,不得聲請再審(應對第二審判決為之,並向該法院聲請)。本件聲請人許耀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後,復又具狀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洪昌宏法官蔡國在法官惠光霞法官韓金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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