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
原告耐特復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號十七樓訴訟代理人 吳志揚 律師
翁祖立 律師被告理文有限公司設新竹市○○街一九三之二號三樓之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玫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