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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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九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肆瓶共計淨重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十三時二十分許,在台北縣土城市○○街○○○巷○弄○號,查獲被告甲○○(因前案曾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與前案有連續犯之關係,本案為該處分效力之所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被告甲○○持有之安非他命四瓶(毛重二十二公克,淨重五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此為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所持有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四瓶共計毛重約二十二公克、淨重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違禁物,屬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定查獲之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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