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551號
原   告  葉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美祝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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