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186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凃彥睿
被   告  蘇福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富邦商業銀行成立萬利週轉金申請暨
約定書,約定於借款額度內,由被告透過申請書指定一本萬
利帳戶動支,動支期間得隨時以存入款項入上開帳戶方式清
償,並循環使用本額度,期限一年。期滿應將本息、費用全
部清償完畢。利息按動支月平均餘額百分之1.65即年息百分
之19.8計收。如未依約清償,尚應計付違約金。被告並未依
約繳付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已受讓本件債權,並經
公告。依上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等語。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萬利週轉金申請書暨約定書
、萬利週轉金約定條款、消費款明細資料、債權讓與證明書
及公告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陳述或聲明,就證據調查之結果,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信。從而,原告本於上揭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利息及違約金,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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