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0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00五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忠孝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皆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0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均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李維心法官郭姿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