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刑補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刑補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刑補字第10號聲請人 王傳章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傳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4年3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104年3月21日)經鈞院裁定羈押,至同年4月29日因聲請人另案送執行始停止羈押,共受羈押38日。然本案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緝字第3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請求刑事之補償等語。
二、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撤回起訴機關,或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第1條第5款、第6款裁判之機關管轄,刑事補償法第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受理補償之請求時,應先確認對於補償事件有無管轄權;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亦為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緝字第3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聲請人所涉前揭案件,既係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即應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刑事補償,本院無管轄權,爰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機關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前段,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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