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家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救字第八號
聲請人丁○○聲請人丙○○聲請人乙○○
室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因與 黃金枝 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黃金枝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渠等年薪各為人民幣三千三百六十元、一千元、三千八百十六元之上海市公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余來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