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九0號
聲請人光隆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鳳 代理人 廖麗芳
田莊素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三○二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顧嘉文┌──────────────────────────────────────────────────────┐│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九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旭超股份有限公司黃│第一商業銀行新莊分│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伍萬貳仟肆佰參拾│0000000││││麗鳳│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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