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九六號
聲請人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三○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張坤校┌──────────────────────────────────────────────────────┐│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九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謝文福 │彰化商業銀行西三重│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壹拾壹萬元│0000000│││││分行│││││├─┼─────────┼─────────┼───────────┼────────┼────────┼──┤│2│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五│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伍仟伍佰柒拾伍元│0000000││││限公司 陳東學 │股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