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二號
原告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政強 被告 陳月娟 原名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二0號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侯志融法官楊志雄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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