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一七號
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春銘┌──────────────────────────────────────────────────────┐│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一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名曜工程有限公司陳│華南商業銀行南永和│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萬肆仟玖佰壹拾│0000000││││雅蘋│分行││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