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九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七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楊舒惟┌──────────────────────────────────────────────────────┐│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九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聯盛塑膠有限公司廖│大眾商業銀行新莊分│九十二年九月六日│貳萬伍仟玖佰捌拾│0000000││││江華│行││玖元│││├─┼─────────┼─────────┼───────────┼────────┼────────┼──┤│2│聯盛塑膠有限公司廖│大眾商業銀行新莊分│九十二年十月六日│叁萬壹仟捌佰零柒│0000000││││江華│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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