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二號
原告資生堂石膏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律師
林國財 律師被告丙○○
甲○○戊○○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一二0號(原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五四五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吳幸娥法官陳靜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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