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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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告 郭阿涼
寅○○乙○○丙○○○己○○辛○○壬○○兼右三人法甲○○定代理人
庚○○被告子○○○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戊○○代理人被告癸○○
益晟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維居 被告卯○○
丑○○○有限公司兼法定丁○○法理人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五二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奕驤
法官黃若美法官潘翠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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