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3日以96年度補字第40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