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應減刑之人犯因偽造文書罪案件係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2年11月24日以92年度訴字第748號判決確定在案,有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4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