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361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高于婷 債務人 林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其應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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