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248號債權人 廖顯明 債權人 廖顯庭 債權人 廖顯東 前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周嬌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君惠 (即祭祀公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登記資料。
㈡原因事實相關資料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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