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2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2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281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高于婷 債務人 王良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貳仟元之違約金,其應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沈慧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