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爰命於民國98年3月16日下午4時於刑事第17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添寶
法官吳俊龍法官紀文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