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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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陽家順選任辯護人吳武軒律師
羅鼎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陽家順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捌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歐陽家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訊問後,本院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於案發後即逃匿並遭通緝,本件乃緝獲到案,已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共犯 林家安 於偵訊中表示被告曾告以一旦遭查獲不得供出其有參與犯罪,足認已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5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件經交互詰問後,被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羈押原因已不存在,然其他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因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8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另本裁定業於103年8月21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王宗羿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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