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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