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上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清晏 送達代收人 詹坤龍 被告甲○○住
身乙○○住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B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