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嚴庚辰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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