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交抗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交抗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抗字第849號抗告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理由欄第14行第15行「裁處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罰鍰新台幣600元」應更正為「裁處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罰鍰新台幣6,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理由欄第14行第15行「裁處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罰鍰新台幣6,000元」誤寫為「裁處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罰鍰新台幣600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許增男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