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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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更㈠字第5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5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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