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三)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楊嘉馹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住所、居所及所在地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