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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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更(四)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㈣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周漢威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涉犯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七年八月十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經判處罪刑,宣告之刑不輕,為防免其逃亡,有害日後其他審級審判及確定後之執行,應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非可因具保、責付而足替代,實有羈押之必要。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金富
法官魏新國法官洪昌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