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77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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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78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吳金城
被   告  李德富
       鄒淳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中山區、新竹縣新埔鎮,有被告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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