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小字第362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黃瀞儀 原名 梁黃瀞 .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雲林縣褒忠鄉田洋村下田45號之1,此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