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1年度港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港簡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定宏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1年度偵字第2585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温定宏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
淨重計零點零伍柒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溫定宏」應更正為「温定宏」、犯罪事實一、第11行
所載「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1小
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743公克,取
樣0.0167公克已鑑析用罄,驗餘淨重0.0576公克),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其包裝袋上殘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
,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
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鍾宜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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