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33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張安恭
陳欽賢
被 告 吉台普汽車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被 告 張王秀里
王德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
○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肆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