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30號抗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上列抗告人與異議人 謝金惠 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3年11月28日本院103年度事聲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裁判費,逾期未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