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7號聲請人 詠翔 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寳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如附表所示支票遭竊,前經本院以
103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6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詠翔室內裝修設計工│合作金庫虎尾分行│103年5月31日│10,000元│YV097748│││1│程股份公司法定代理││││9││││人:黃寳昇││││││├─┼─────────┼─────────┼───────────┼─────────┼────────┼──┤│00│詠翔室內裝修設計工│合作金庫虎尾分行│103年6月30日│254,000元│YV097748│││2│程股份公司法定代理││││1││││人:黃寳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