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七七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玉珍
簡芳潔輔佐人 王伯仁
一、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0四九九號),提起本件上訴。
二、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訟訴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因罹患多次腦中風、糖尿病、高血壓等疾病,於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在秀傳紀念醫院診療時即呈現「已達意識不清(腦退化)之狀況」,有該院診斷証明書一紙附卷可考。嗣經本院囑託秀傳紀念醫院,就被告是否達到心神喪失程度為鑑定之結果,該院以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明秀醫字第九0一二一0號函稱:「依據90.6.2診斷書,目前意識對外界似乎無法理解,應該沒有能力出庭。至於要多久才能恢復,無法預先確定」等語,參酌被告年近八旬,其已達心神喪失程度應可認定,依前開規定,於被告回復以前應停止本件之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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