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甲○○因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有七││彰││台││││││││竊│期月││化│5│中│上0│││││執9│││徒││地│偵3│高│8│6│同│上│6│緝0││盜│刑││檢│1│分│易4│││││丁1│││││││院│2││││││├──┼──┼────┼──┼─────┼─┼───┼────┼─┼───┼────┼───┤│殺│有三││台│2│台│││最│││││人│期年││中│3│中│上4││高│台1││6││未│徒│8│地│偵0│高│0│9│法│2│28│執3││遂│刑││檢│7│分│訴2││院│上5││4││││││2│院│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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