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二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曉青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業│有捌││台│9│台│││││││務│期月│4│中│2│中│上4││││││侵│徒│至│地│偵4│高│5│19│同│上│19││占│刑│6│檢│2│分│易8││││││罪│││署│1│院│2│││││├──┼──┼────┼──┼─────┼─┼───┼────┼─┼───┼────┤│偽│有壹││台││台│││最││││造│期年││中│8│中│上7││高│台3│││有│徒拾││地│偵8│高│0│4│法│7│2││價│刑月││檢│2│分│訴6││院│上7│││證│││署││院│1││││││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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