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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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二號
原告乙○○即寶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三八號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黃仁松法官黃壽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恒仁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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