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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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12號聲請人 王棟樑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巨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表明正確之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名稱並提出債務人巨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請補繳最新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勿提網路申領之電子謄本)
(三)陳明正確之事實理由。(聲請狀所述抵押權設定之金額與所附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不符,若欲實行多筆抵押權,應分別敘明各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內容)。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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