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05號聲請人 陳秀珠
號之1聲請人 黃于綺
號之1聲請人 黃可瑋
號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黃于綺、黃可瑋生母 巫嘉琳 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收養得被收養人黃于綺、黃可瑋生母巫嘉琳同意並經公證之收養同意書或收養契約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