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慶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林慶詮撤銷緩刑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所為之100年度撤緩字第223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撤銷之前案文號記載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