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45號上訴人 陳士榤 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 陳啟隆
陳徐玉花 臺南市○區○○○路○○號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及 劉弘核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04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027,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