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一八號
聲請人凱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官碧玲┌───────────────────────────────────────────────────────┐│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一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文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壹仟捌佰玖拾元│SN0五七三六一││││司王必成│限公司松山分行│││一││├─┼─────────┼─────────┼───────────┼─────────┼────────┼──┤│2│陞御有限公司 沈克仁 │建華銀行松山分行│九十二年八月十日│壹萬貳仟陸佰元│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