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6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一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六○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一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真美油漆有限公司張│台北銀行古亭分行│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伍萬 元│KT二○一二八四││││ 吳怡方 ││││八││└─┴─────────┴─────────┴───────────┴─────────┴────────┴──┘